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校研究生學位論文管理,推進建立良好學風,提高人才培養質量,嚴肅處理學位論文作假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教育部《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4號)以及《東北大學關于切實加強和改進學風建設的意見》(東大學科字〔2012〕7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學位論文包括所有向東北大學申請博士、碩士學位所提交的博士學位論文、碩士學位論文(統稱為學位論文)。
第二章 學位論文作假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包括下列情形:
(一)購買、出售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買賣的;
(二)由他人代寫、為他人代寫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代寫的;
(三)剽竊他人作品和學術成果的。包括在學位論文中抄襲他人作品,剽竊他人的主要學術觀點、實驗(調查)數據、研究成果等行為;
(四)偽造數據的。包括在學位論文中故意假造或篡改實驗(調查)數據、實驗結果、研究成果和引用的資料等行為;
(五)有其他嚴重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
第三章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認定
第四條 東北大學學術委員會下設學術道德建設工作組,負責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調查評判等工作。學術道德建設工作組日常辦事機構設在學校學術委員會秘書處(掛靠學科建設與發展處)。學院(部)學術分委員會為本部門有關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調查機構。
第五條 研究生院、有關學院(部)在學位論文評閱、答辯、抽檢等工作中發現疑似學位論文作假行為或接到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舉報(須具實名)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通過研究生院向學校學術委員會秘書處提交相關舉報或證據材料等。由秘書處向學術道德建設工作組提出書面報告。
第六條 學術道德建設工作組會同相關學院(部)共同研究討論,聽取當事人的申辯、解釋,決定是否進行調查。若需調查,則責成相關學院(部)學術分委員會進行調查,并由學校學術委員會秘書處通知當事人。
第七條 相關學院(部)學術分委員會須就所舉報、發現的問題形成詳細的調查報告,對作假事實是否存在和事實應如何定性提出初步認定意見,提交學術道德建設工作組。
第八條 學術道德建設工作組在收到相關學院(部)學術分委員會提交的調查報告后,在15個工作日內對調查報告進行審議,并提出認定意見。認定意見以書面形式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對認定意見有異議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提交書面異議。學術道德建設工作組接到書面異議后,在20個工作日內對異議進行復議,維持或變更認定意見。如當事人仍有異議,由學校學術委員會進行最終認定。
第九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秘書處將學術道德建設工作組或學術委員會的認定意見轉交研究生院和相關職能部門。
第十條 參與調查的人員不應與舉報人或被舉報人存在師生、親屬等關系,舉報人或被舉報人有權申請有關人員回避。
第十一條 相關人員在受理舉報和調查處理過程中,要嚴格遵守有關保密規定。
第四章 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處理
第十二條 東北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中學位相關問題處理的決策機構。行政和紀律處分等其他問題由相關部門按照學校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 學位申請人員的學位論文出現購買、由他人代寫,或有嚴重剽竊或者偽造數據等作假行為的,學校將取消其學位申請資格;已經獲得學位的,學校將依法撤銷其學位,并注銷學位證書。學位申請人員為在讀學生的,還要根據學生管理相關規定進行紀律處分;為在職人員的,通報其所在單位,其中為我校教職工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解除崗位聘任合同直至開除處分。
第十四條 為他人代寫學位論文、出售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買賣、代寫的人員,屬于在讀學生的,按照學生管理相關規定進行紀律處分。為我校教職工的,將給予解除崗位聘任合同直至開除處分。
第十五條 指導教師應當對學位申請人員進行學術道德、學術規范教育,對其學位論文研究和撰寫過程予以指導,對學位論文是否由其獨立完成進行審查。
指導教師未履行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教育、論文指導和審查把關等職責,其指導的學位論文存在作假行為的,學校暫停或取消其招生資格,并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解除崗位聘任合同直至開除處分。
第十六條 學校將學位論文審查情況作為對學院(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參考。多次出現學位論文作假或者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影響惡劣的,學校將根據情節輕重,對該學院(部)予以通報批評、核減其相應學科或專業類別(領域)招生計劃、暫停相應學科或專業類別(領域)招生直至取消相應學科或專業類別(領域)學位授權資格的處理。
第十七條 對學位申請人員、指導教師及其他有關人員做出處理決定前,應該告知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處理決定書由相關部門送交當事人本人。
第十八條學位論文作假行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取消學位申請資格或者撤銷學位的處理決定向社會公布,從做出處理決定之日起至少3年內,學校不再接受其學位申請。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結束30天內,學校將處理情況報教育部學位管理與研究生教育司備案。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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