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華東師范大學研究生院官網公布的(華東師范大學研究生課程學習和成績管理規定) 摘抄研究生課程考核規定:
第十四條 研究生應按時參加課程學習和教學活動,獨立完成課程考試、論文、作業及調研報告,嚴格遵守學術規范。完成課程各教學環節并通過考核,方可獲得學分。
第十五條 課程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考試可采用筆試(閉卷或開卷)、口試、筆試與口試結合、撰寫課程論文或完成課程規定的項目等形式進行。考查可根據平時聽課、課程作業、課堂討論、調研報告或社會實踐等情況綜合評定。
考核成績按百分制或等級制記錄,必修環節考核可記為“通過”或“不通過”。
第十六條必修課(含公共必修課、學位基礎課、專業必修課)的考核方式一般為考試。課程考試一般安排在每學期的最后兩個教學周,每門考試時間不少于90 分鐘 。
公共課考試由研究生院和開課單位組織實施,其他課程考試由開課單位組織實施。每場考試至少安排2名監考人員,研究生院與開課單位共同組織人員巡考。
第十七條 研究生缺課學時數累計超過教學規定總學時數三分之一(含),或抽查考勤累計缺課三次以上(含)者,不得參加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不合格(F)”。
第十八條研究生因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時參加課程考試的,可在考試前申請緩考:
(一)課程考試時間沖突,或參加重要比賽、科研考察、學術會議;
(二)生病,或突發事件。
經本人申請、任課教師批準、開課單位和所在培養單位同意、研究生院審核備案后,可參加課程緩考。因病申請緩考者,須同時提供醫院的醫學證明。經批準緩考的,參加當學期同一課程的補考或該課程的下一次開課的考核,緩考成績如實記載。緩考不及格者,應重修。
未辦理緩考手續或未經批準擅自不參加考核者,視為曠考,成績記為“不合格(F)”。考試遲到超過30分鐘者,不得入場,該課程按曠考論處。
第十九條 成績不及格但達到40分及以上者,公共課可申請補考一次。專業課是否安排補考由院系決定,院系應提前公布補考規定,并報研究生院備案,相應課程不安排補考,則需要重修。
補考成績按“及格”或“不及格”記載。補考不及格的,應重修。
第二十條 研究生因故不能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應事先請假并獲得批準。無故缺席、缺勤的,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將按學校有關規定予以處理。研究生在課程學習或必修環節考核中違反考試紀律或學術規范的,按照《華東師范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辦法》[華師學(2017)71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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