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人員科研能力培養,提高學位論文水平,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論文為研究生在規定時間內公開發表在正式學術期刊上的原創性學術論文(以下簡稱“論文”),不包括會議論文、摘要等,發表的論文內容應與所學專業內容相關。
第二章 論文發表要求
第三條 論文篇數與水平要求
在學期間,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人員必須至少在具備CN刊號期刊或SCI期刊發表至少1篇學術論文。
第四條 論文署名要求
(一)作者署名要求
用于申請學位的論文發表在CN刊物上的,學位申請人必須為第一作者,論文第一署名單位應署名為“新鄉醫學院”。
用于申請學位的論文發表在SCI刊物上的,應有“新鄉醫學院” 為署名單位,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1)影響因子≥3.0,可同時作為排名前3位作者申請學位的研
究成果。(2)影響因子≥3.0,可同時作為排名前4位作者申請學位的研究成果。
(3)影響因子≥5.0,可同時作為排名前5位作者申請學位的研究成果。
(4)影響因子≥10.0,可同時作為排名前6位作者申請學位的研究成果。
第三章 發表論文的認定
第五條 論文發表時間的界定
同等學力人員用于申請碩士學位的論文應為近3年發表(以學位論文答辯資格審查之日計算)。
第六條 論文審核的工作程序
(一)已發表論文的申請人提交答辯材料時,將論文原件及復印件一起交至所在研究生培養單位的研究生管理部門審核,審核通過方可允許提交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議學位,校學位辦公室復審合格后提交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學位。
(二)對于已被期刊錄用但尚未刊出的論文,學位申請人需提交該期刊的正式錄用函和經導師簽名認可的論文全文后可進入學位申請程序;已經以網絡版發表的SCI論文可認定其為正式發表。對于使用期刊錄用函申請碩士學位者,待論文正式發表后發放學位證書。
第四章 導師的作用
第七條 發表與學位論文相關的高水平論文是學位論文質量的重要體現,也是學校研究生培養方案所規定的重要內容之一。導師應高度重視,教育并監督研究生遵守學術規范,指導研究生在規定時間內發表符合要求的論文,并在學位申請階段作為論文的責任人做好審核工作。
第五章 對未按規定發表論文的學位申請人的處理辦法
第八條 未按規定發表論文的同等學力學位申請人,可申請答辯,但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和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均暫不受理其學位申請,待其發表論文達到要求后,再提交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和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其學位申請,學位申請有效期1 年。如答辯后1年內未完成規定論文的發表,今后將不再討論其學位授予問題。
第九條 本辦法自2019 年1月1 日起實行,本規定由研究生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