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為貫徹落實國家關于學術評價改革相關文件精神,進一步規范博士學位評定相關工作,提高博士研究生培養質量,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學術型博士學位論文的創新成果應在本學科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或實用價值,成果應當在本領域內體現較高學術水平、具有創造性。相關創新成果的具體展現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1.發表在本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規定范圍內的重要學術期刊/學術會議論文;
2.獲得授權專利并進行了成果有效轉化;
3.參與制定正式發布的具有技術先進性的國際標準、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4.出版學術著作;
5.科研成果獲省級以上獎勵;
6.與上述水平可比的、經過同行專家充分評議或有關權威組織機構認定、使用的其它成果。
第三條學術型博士研究生學位論文應具有多個創新點,創新成果作為創新點的重要依據,應在學位論文中充分展現,原則上應對創新點獨立支撐。
第四條創新成果應為博士研究生在讀期間在導師指導下獨立完成的,并提供佐證。
第五條本規定中發表學術論文是指已正式發表(含on line發表)的學術論文,不含增刊,錄用通知無效。論文的檢索情況,須出具檢索證明。申請學位論文評閱時,允許學術論文處于“見刊未檢索”狀態,論文被檢索后,方準予后續流程申請。
第六條本規定中所有成果的第一署名單位必須為長春理工大學,授權專利的專利權人必須為長春理工大學。
第七條成果完成人署名的具體要求如下:
1.發表學術論文,學位申請者須為第一作者,導師須標注為通訊作者(若導師為第一作者,學位申請者為第二作者可視同);
2.國家級、省部級科技成果獎勵,學位申請者應持有個人獲獎證書;
3.獲得授權國家(國防)發明專利,導師為第一發明人申請者可署名第二名,或申請者署名第一名導師須第二名;
4.與學位論文相關的學術專著等,第一名為導師的申請者可署名第二名。
第八條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根據本規定,結合學科特點和實際情況,制定相關學科研究生申請博士學位所需創新成果的具體要求和評價辦法,學科制定的創新成果要求不得低于學校標準,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核準后實施。
第九條本規定自2021級博士研究生開始執行,原《長春理工大學關于申請博士學位發表學術論文的規定》(長理工研字〔2017〕25號)廢止。解釋權歸長春理工大學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