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目前我國法學教育外觀上看景象一片繁榮,法學教育的層次、形式和機構繁多,入學標準、學制、學歷和學位“多元化”,招生人數龐大,但其整體人才培養狀況并不理想,面臨著質量、信譽和生存的現實危機。值得關注的是高等教育金字塔的頂點博士研究生的培養,它代表了我國高等教育的最高水平,如果博士研究生培養不能保證質量,那么整個高等教育的質量就無法保證。因為,博士研究生的培養并非一般意義上的傳授知識、技藝的“教育”,更重要的是創新能力的培養和塑造,即“人們在學習和繼承前人知識、經驗的基礎上,提出新概念、新思想、新技術、新方法、新設計,提出獨特的見解和完成創造發明的能力”。然而對于法學在職博士研究生的創新培養有一些現實性的問題,我們也不得不去反思。
(一)創新傳統薄弱
“創新”在現代漢語中有兩種含義:一是拋開舊的、創造新的;一是創造性或新意。前一種創新可理解為“舍舊求新”,后一種創新可解讀為“依舊生新”。不論是哪一種創新,對于法學博士研究生培養而言,都涉及到中國獨特的法學教育傳統與特殊的轉型社會現實。特別是就中國古代的律學傳統而言,律博士從設立之初便帶有濃厚的“官方釋法”色彩,與自由創新的法學傳授、研究有很大區別,與近現代的法學博士學位制度更是存在天壤之別。這種體制對于中國古典法系的發達起到了很大的積極作用,但對于研究型、創新型法學人才的培養也有消極的扼制弊病。法律的保守性、穩定性決定了法學創新人才不可能像藝術、文學、科技領域一樣,可以天馬行空、無中生有。但是,如若一味遵從“祖宗成法不可變”的政治信條,約束法學發揮自身獨立的學術功能,法學教育的正常生態自然就會退化。特別是對于被作為正規法學高等教育之最終階段的博士研究生培養而言,如何塑造其科學分析、理性批判、務實應用的學術與實踐品格,意義重大。
(二)創新意識匱乏
法學博士研究生創新意識不強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個突出問題。面對法學學術研究,法學博士研究生的態度、認知、取向及處置模式不能與碩士研究生甚至本科學生有效區別。造成此種情形的因素很多,筆者以為,以下幾個問題必須引起重視:第一,讀博動機的偏失造成博士研究生無心創新。法學在依法治國的今天,漸成“顯學”,而法學博士又是此種顯學的最高學位,造成許多無心學問者混跡其中,成為“假的真博士”(有學位,無學識)或“真的假博士”(偽造學位)。第二,學制的限制使法學博士研究生疲于奔命,難以安心創新。很多發達國家攻讀博士學位的年限多數都超過3年,甚至遠遠超過3年。西方一些大學法科的博士論文實際完成時間甚至超過自然科學學科。對于法學而言,創新研究并非易事,且有一定風險,必須考慮學制彈性。而當下我國的法學博士研究生教育在這一點上存在不足。第三,培養方式的一刀切使法學博士研究生無法真心創新。許多大學的法學博士研究生培養方案都大同小異,對于資格認定、中期考核、日常培育、論文答辯均不分良莠,這樣的結果是無法讓那些真正具有創新意念與創新能力的人才“沖出重圍”,發揮示范與帶動效應,造成法學博士研究生的臉譜同化,甚至“劣幣驅逐良幣”、“優汰劣勝”。
(三)創新思維模糊
無論是“舍舊求新”還是“依舊生新”,法學博士研究生都必須學會創新性的思維方式。如果說一般的法學高等教育是以培養學生“像法律人一樣思考”(Thinking Like a Lawyer),那么,法學博士研究生教育則是朝向“法律家創新式思維”(Thinking as a Creative Lawyer)。制約當前中國法學博士研究生創新思維的因素包括:(1)人文基礎及自然科學知識的缺乏,造成“博士不博”,使得創新思維無法在寬廣的視域中生成;(2)對于交叉性學科的研究不足,造成法學內部科系“畫地為牢”、“自說自話”,難以形成面對重大現實問題的創新思維;(3)傳統的師徒制使現代法學博導制度難以生根,影響了法學博士研究生自主創新思維的正常生長。
(四)創新能力欠缺
創新能力實質上是包括多種能力的一種集合能力,其中創造性知識結構是創新能力的基礎,創造性思維方式是創新能力的主體,創造性品格風范是創新能力的靈魂。就法學博士研究生創新能力現狀而言,當前中國的法學教育依然停留在創新能力基礎培養階段。法學博士候選人的成果創造性主要體現在知識層面的“引進”或“復原”,缺少思維方式與品格風范上的創造性法學成果。主要體現為法學博士研究生的外文水平及原典閱讀、理解力的不足,學術積累薄弱;論文的選題和問題意識創新性不夠,論證角度、研究方法普遍存有明顯缺陷;整體研究能力、學術含量不理想。尤其是,有的學位論文違反學術倫理和學術規范,存在程度不同、形式不一的剽竊、抄襲他人成果的現象。耶魯法學博士劉南平曾撰文批評國內法學博士論文缺失“骨髓”的病癥,突出地表現在沒有“命題”。在他看來,一篇博士論文必須有命題,因為中心論點反應了該論文對學術的貢獻,即原創性。的確,當前諸多法學博士論文看上去更像無所不包的資料匯編,而不是真正有論點、有證據、有論證的“博士論文”,“徒有一副好皮囊”,背后隱藏的是法學博士研究生創新能力的嚴重缺乏。
(五)創新評價紊亂
我國《學位條例》對于博士學位的獲得者明確要求:在本門學科上掌握堅實寬廣的基礎理論和系統深入的專門知識;具有獨立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學和專門技術上做出創造性成果。當下,我們對于法學博士研究生創新能力的評價主要表現在博士論文評審與博士論文答辯前的資格論文要求上。由于對法學博士論文的創新性評價缺少明確的學術標準和專門的制度設計,一般是遵照“同行專家、異地評審”的做法,但由于送審時間短、情面關系、互相照顧等因素的干擾,這一做法的實際效果并不理想。資格論文的制度安排,在此種情況下,成為控制博士學位質量的主要手段,但這也僅僅是一種權宜之計,對于資格論文的焦慮和追逐,導致博士研究生無心真正創新,想方設法發表論文以解決“資格”問題,非常不利于創新品格的生成,對于創新型法學博士研究生的評價標準科學化反而形成了一個很大的障礙。
(六)創新轉化脫軌
法律事業是一項世俗而保守的社會工程,法學研究是對法律本質的科學探尋與認知,應當有不同于法律邏輯的獨立學術品格。而法學博士研究生的創新成果要順利轉化為法制建設的應用性“產品”,則必須尊重甚至絕對服從法律實然的邏輯,這就造成了法學“應然”研究與法律“實然”運行的“兩張皮”,成果的創新與轉化難以接軌,造成了法學理論界與法律實務界的深層隔膜。目前,我國法學博士研究生培養方式的單一,來源渠道的狹窄,都極大地影響了法學創新成果的實踐轉化。而法學要真正成為一門科學,必須將理論創新與實踐創新緊密結合,將基礎理論型研究與實踐應用型研究統一起來,共同服務于創新型法學博士研究生培養這個目標,增強法學的實踐影響力,因為,這也是創新性的一個重要指標。
(七)創新環境難得
實踐證明,在一個良好的學術環境中,非一流人才也能出一流成果;反之,沒有這樣的集體和環境,即使一流人才也做不出一流成果。對于創新型法學博士研究生培養而言,當前中國法學教育面臨的一個很嚴峻的問題就是缺乏一流的法學創新團隊與環境。雖然各個大學、研究機構都有這樣那樣的重點、優勢學科隊伍,國家也有各種各樣的重點研究基地,但是這僅僅是一流的創新型法學博士研究生培養環境的“皮毛”。真正的創新環境,需要長期的學術積淀與流派形成,需要學科內部制度化溝通、交流、批評機制的出現,需要全球化、國際化、區域化學術對話平臺的搭建。在加強法學博士研究生團體研究創新能力的培養上,我們做得還很不夠。至于常態化的法學論壇也是各有一套,無法形成標準化、規范化的創新環境塑造機制。
上一篇: 法學博士在職研究生培養的路徑改革